公告日期:2024-09-25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因为大宗商品(铜、铝)是公司生产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虽然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多数附有对合同货物原材料(铜、铝)实行价格联动条款,但联动价格的计算具有一定滞后性,且一般会设定触发价格联动的最低铜、铝价格波动比例,铜、铝价格的大幅波动仍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有必要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进一步积极降低公司采购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 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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