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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相应 一审判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5,106.76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 案按上诉人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审判决,该事 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26 日,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蒋建设、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极光”)提起诉讼,其认为,公司挖走了其技术部 门管理人员蒋建设,并且蒋建设将两原告研发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工艺泄露给 公司,公司在明知蒋建设非法窃取情况下,利用两原告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导光板, 并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开两原告技术秘密。故起诉公司并请求:(1)判令蒋建 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2)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 告经济损失 299 万元;(3)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合理维权费用 100 万元;(4)判令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科技日报刊登声明其使用的压缩模技 术来自于两原告;(5)判令蒋建设及公司连带共同承担所有法院诉讼费。2020
年 9 月 29 日,两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
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5,006.766万元(暂计至 2019 年年底),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民辖 2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知民初 3
号《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通知本案件合议庭成员组成、应诉、举证等相关事项。
2021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粤民初 3 号《传票》,
传唤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进行法庭调查。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粤知民初 3 号《传票》,
传唤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开庭。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7138.3 元,由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8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5 日、2023 年 4 月 7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诉讼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
二、一审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7138.3 元,由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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