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包括:《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4年8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20,917,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50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30,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5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9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31,7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254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