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1 19:37:06 股吧网页版
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注销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

(二)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年7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佳霖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