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5
第二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 ......7
《问询函》问题 2:......7
《问询函》问题 3:......19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德恒/德恒律师/本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所/本所律师
发行人/恒辉安防/ 指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转债/本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恒尚材料 指 南通恒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恒越安防 指 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恒劢安防 指 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恒诺材料 指 江苏恒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恒辉投资 指 恒辉(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恒坤智能 指 南通恒坤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9 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报告 指 《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年产 12000 吨超高分
书》 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募集说明书》 指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证券期货法律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用意见第 18 号》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书(一)》/本补 指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目的,
中国或境内 指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目的,不包括中华
中国法律 指 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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