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书聘任前,公司可指定专人保管该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第八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 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 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同类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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