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62-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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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62-5号
致: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线上线下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作为线上线下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162-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162-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162-3号)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162-4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线上线下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涉及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2.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3.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线上线下本次作废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线上线下本次作废事宜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公司就本次作废事宜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2年7月18日,线上线下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18日,线上线下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9日,线上线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7月29日出具了《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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