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委员会决策后具体事项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会计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四)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受公司主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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