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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23:02:23 股吧网页版
恒宇信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名独立董事参加,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九条 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内容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制度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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