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2020〕海字第 59-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2020〕海字第 59-1 号
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晓鸣农牧”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20〕海字第 5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6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0〕010118 号《关
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以及首次申报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
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题一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今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人共
121 名股东,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已对其中 103 名股东进行核查。有 6 名股东为
私募基金,其中有 2 名“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永柏联投无法取得联系,未能 取得永柏联投的相关协议、合同。请补充披露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相关内容,对“三类股东”、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等情形进行核查和披露。请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 名“三类股东”,分别为契
约型基金辰途产业和契约型基金永柏联投。
(一)辰途产业
辰途产业持有发行人 40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比例为 2.85%。其股
份来源为:2018年12月,辰途产业认购晓鸣农牧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0.00万股;
2019 年 5 月,晓鸣农牧实施每 10 股送 10 股权益分派后,辰途产业持有股份为
400.00 万股。
1、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
名称 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17 日
认缴金额 2,932.95 万元
实缴金额 2,932.95 万元
实际控制人 陈锐彬
基金编号 SE9817
备案时间 2016 年 2 月 24 日
基金备案阶段 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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