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2020〕海字第 59-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十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2020〕海字第 59-2 号
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晓鸣农牧”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20〕海字第 5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6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2020〕海字第 59-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2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498 号《关
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题一
关于祖代蛋种鸡供应和生产模式。根据申报文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市场认可度,公司引种扩繁的品种均从国外进口。发行人采取“集中养殖、分散孵化”的生产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国内外祖代蛋种鸡的主要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生物安全、养殖孵化技术、市场占有率等;(2)行业竞争对手祖代蛋种鸡供应商情况,相关供应商与竞争对手之间是否有排他供应协议,发行人拓展品种来源是否存在障碍,国外祖代蛋种鸡供应情况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3)“集中养殖、分散孵化”模式的原创性和可复制性,与行业主流生产模式是否存在实质差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国内外祖代蛋种鸡的主要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生物安全、养殖孵化技术、市场占有率等
国内外祖代蛋种鸡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经扩繁后用于规模化推广的商品代雏鸡的区别上,包括产品质量、养殖孵化技术、市场占有率、疫病净化水平、市场服务及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质量
国外育种公司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雄厚,遗传素材相对丰富,在育种工作中持续多年投入资源,使蛋鸡的生产性能不断提高。例如美国海兰国际公司和德国罗曼家禽育种公司培育的海兰蛋鸡和罗曼蛋鸡,是由四系配套的优良蛋鸡品种,蛋鸡的生产性能稳定、饲料报酬高、产蛋多、成活率高、适应性强,蛋品质良好。国内品种在多年发展之后,产蛋性能上也已经逐步接近国外品种。
2.市场占有率
报告期内国产祖代蛋种鸡品种占到国内祖代鸡总存栏量的比例维持在60-70%波动,但产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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