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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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0
四、结论意见......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集团、公司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
制性股票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归属 指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审计报告》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4)0800015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410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万辰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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