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等,并通过查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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