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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8:41:20 股吧网页版
肇民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08001 号
致: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公告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文件;

(七)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八)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九)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均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7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年8月 5日下午15:00 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
秦弯路 633 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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