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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6:25:02 股吧网页版
江苏博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格式参见附件一),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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