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
(一)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时登记相关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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