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电话:0755-21557000传真:0755-21557099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4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4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4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5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5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5
四、结论意见...... 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诺激光/公司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指 案修订稿)》
《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号》 办理》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
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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