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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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019 号
致: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曼、韩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决定召开。
(二)2024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008)。《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9:15—15:00。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97号中熔电气产业基地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广文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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