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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19:23:06 股吧网页版
中熔电气:关于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4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方广文先生、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王伟先生(以下统称“四人”)共同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四人于2019年5月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4年7月15日到期后终止,四人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四人共同控制变更为由方广文先生、王伟先生两人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四人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但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入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股东方广文先生、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王伟先生于2019年5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应当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如同时作为公司的董事,则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协议各方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中保持一致,在针对重大事项表决时按照股东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先行讨论确定一致意见;如果同意及反对股东人数相同时,以第一大股东方广文的表决意见为准;本协议有效期为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满36个月之日终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7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四人在处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情况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4年7月15日到期。2024年7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方广文先生、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王伟先生提交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四人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四人关于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7月15日到期后自动解除。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再续签的背景及考量因素

1、不再延续一致行动关系的客观条件已成就

上述四人于2019年5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时各方均为公司创始团队成员,共同组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并通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对公司的业务、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四人基于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共同认知和对公司共同利益的高度一致,为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治理结构合理、各项决策有效运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力、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显著作用。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管理水平已有长足进步。至此,一致行动的阶段性使命已完成,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延续的客观条件已成就。

2、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有助于提高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和效率

一致行动决策机制下,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需先通过一致行动会议的方式形成一致意见,之后再按照统一意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
行使表决权。此机制的优势在于增加了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但决策的广泛性、民主性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较多依赖于一致行动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利于充分发挥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董事、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时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其直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使得决策机制更加民主、高效。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相关方的关系

经公司核查,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与方广文先生、王伟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刘冰先生、汪桂飞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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