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8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 珠海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5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7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8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8
第八章 附 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
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即 1 人)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会或者监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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