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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6:22:22 股吧网页版
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003,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36%;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2 名股东。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51,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增至 68,000,000 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50,000,00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3%;无限售流通股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 名,为股东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振中。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清泉,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李振中为公司的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清泉为父子关系,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承诺内容

1、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④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⑤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⑥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通过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关承诺[1]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非发生本人与发行人、李清泉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规定的应当转让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事由。

②在本人担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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