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义翘神州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4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92.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979,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5,885,733.88 元,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723,754,266.12 元 , 其 中 超 募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3,823,754,266.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55 号
《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一)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49,298.54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余额数,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的实际
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2.89%,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于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实施。
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说明与承诺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如下: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
民币 49,298.54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余额数,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
具体金额以转出时的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2.89%,于前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实施。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义翘神州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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