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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21:42:08 股吧网页版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 0448-3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接受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修订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匠心家居的如下保证:匠心家居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匠心家居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3 年 4 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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