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8.8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884.0162万股的1.2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4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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