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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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之目的,仅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事利)的委托,就公
司拟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
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君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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