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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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4】法意字第 41012 号
致: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4、公司及马可一女士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公司独立董事马可一女士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针对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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