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公司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各子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岗位,由公司委派,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分管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垂直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体系;
(二)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三)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四)建立健全公司预算管理体系,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控制和
分析;
(五)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六)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七)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
税收优惠;
(八)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坚持贯彻“预见性、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服务性”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公司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有关公司财务信息履行保守秘密责任。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及财务秘
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将所有经管财务资料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三章 财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凭证的名称、编号、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七条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发票(收费、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