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一年一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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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维克液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交所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下发审核函[2020]010980 号《关于邵阳维克液
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3、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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