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9
目录
目录...... 3
1.关于变更审计机构 ...... 4
2.关于劳务收入确认 ...... 8
3.关于南水北调等项目 ...... 17
4.关于其他业务收入 ...... 23
5.关于收入及核查 ...... 26
6.关于成本核算和供应商 ...... 60
7.关于毛利率 ...... 132
8.关于应收账款 ...... 146
9.关于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 152
10.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157
12.关于关联方 ...... 169
1.关于变更审计机构
申报材料显示:
(1)2017 年,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如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原
因为时任公司持续督导券商为方便沟通,要求公司更换长期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换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时间比预期时间延长,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2)2018 年 3 月,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在审计过程中,对影响 2017 年期初数的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审计调整,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而后又换回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次变更理由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与前任申报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是否充分且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而后又换回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次变更理由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与金元证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并于同日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约定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华西证券承担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年 1 月 3 日向维克液压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前述《持续督导协议》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日起生效。
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变更后,持续督导人员为成都总部的项目团队,为方便沟通,主办券商希望能与成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经多方协商后,公司拟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审计执业团队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人
员。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 年 4 月 14 日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换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2018 年初,华西证券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的项目负责人拟从华西证券离职,公司及管理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考虑更换主办券商及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鉴于会计师年报审计工作量大,为确保能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决定先更换会计师。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年度报告需在年度结束之日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为避免延期披露,公司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服务多年,熟悉公司业务情况,适合再次进行合作。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 年 3 月 21 日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将会计师事务所换回合作多年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综上,公司两次变更理由符合实际情况,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均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申报会计师说明】
二、请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与前任申报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是否充分且符合相关规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
七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根据审计准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九条规定,后任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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