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8
Fax:86-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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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维克液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下发审核函[2020]010410 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
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调
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
一期(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110141 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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