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制度,落实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自治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制度》(下称“《年度报告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
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事项时,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三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公司 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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