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二)一般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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