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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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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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富瀚”)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 号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以下简称“本次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在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2022 年激励计划本次条件未成就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27 日,鸿富瀚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审查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及其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在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将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失效。
2、2024 年 8 月 27 日,鸿富瀚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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