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律师、侯为
满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15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4年11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楼金芳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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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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