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信邦智能 指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广州信邦智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信邦智能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信邦智能《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信邦智能如下保证:信邦智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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