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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05 17:18:53 股吧网页版
补充法律意见(一)(申报稿)(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0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历史沿革(《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2

二、关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函》“2.关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3

三、关于业务及创新能力(《问询函》“3.关于业务及创新能力”)...... 40

四、关于关联交易(《问询函》“4.关于关联交易”)...... 54

五、关于资产(《问询函》“5.关于资产”)...... 64

六、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问询函》“6.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69

七、关于员工(《问询函》“7.关于员工”)...... 74

八、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变化情况 ...... 77

九、结论意见 ...... 8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下发《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一、关于历史沿革(《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一)关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情况

1、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停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股票停牌公告》。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同日,发行人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停牌,并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停牌,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

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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