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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8 21:34:34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上会稿)(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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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3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26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5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46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7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8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8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50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6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6
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7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6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浙江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3、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5、发行人、公司、雅艺科技:指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雅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发起人:指叶跃庭、金飞春、黄跃军、程丽英、宣杭娟、陈春根、姚成、金新波、金新军、叶红霞、王斌、王震、金新胜、胡胜利、吴世锋、王明春、叶涌泉、胡仁杰、施志能、施志晓、王锞、金飞兰、王鸣、王玲琳、许曼冬、应丽珍、付华高、深圳市前海盖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7、勤艺投资:指武义勤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1.3124%的股份;

8、勤艺金属:指武义勤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兴业证券: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银信评估: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注册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

15、《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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