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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19:45:07 股吧网页版
聚赛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聚赛龙”)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确认函或证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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