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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8:49:07 股吧网页版
招标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 68 号招标大厦 A 座 4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亲议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2 名,代表股份 156,551,5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8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148,5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5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1 名,代表股份 8,051,50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1 名,代表股份 8,051,5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1 名,代表股份 8,05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2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6,297,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反对 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76%;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97,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3%;反对 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53%;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表决结果:同意 156,469,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69,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78%;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6%;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的陈伟律师和陈见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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