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2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隆华新材”)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
司拟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30,000,0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预计派发 64,500,002.70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此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30,000,01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77 韩志刚
2 01*****603 韩润泽
3 08*****489 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925 新余隆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490 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8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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