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妨碍、阻挠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或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且应当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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