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南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锡南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6,290,54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3,709,4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90,546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4 名,为无锡金投信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信安”)、无锡金控源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控源悦”)、广州瀚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瀚毅”)、无锡山水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科技”);
(一)广州瀚毅、山水科技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我司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3)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
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4)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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