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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5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二、 结论性法律意见 ......26
第二部分 《注册反馈落实函》回复更新......27
一、《注册反馈落实函》第 1 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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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现已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2年06月30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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