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9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公司可以
视情况设副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为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三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行为;
(十四)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十五)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
(十六)选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项目投资及设立或增资控股公司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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