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
保”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及骨干员工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如有修订,
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订、
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
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八条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九)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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