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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19:01:20 股吧网页版
力诺特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
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后,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综合考虑,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购买责任险。

六、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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