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
第四章 附则...... 6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社会公众及公司利益;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
(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六)关联交易应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之后,或在未来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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