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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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 3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 4
三、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 15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6
五、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7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7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17
八、 结论 ...... 17
致: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
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1306F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455 号润江总部国际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承英
注册资本:¥12054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22 日
经营期限:自 2002 年 11 月 22 日起(含当日)至永久
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及应用;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
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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