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4
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指 含义
万凯新材、发行人、公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万凯新材”,
司 股票代码“301216”
乙二醇,又名甘醇、1,2-亚乙基二醇,是一种重
要的大宗化工原料,具有沸点高、凝固点低和还
MEG 指 原性弱等特点,主要用于生产聚酯、防冻液以及
粘合剂、油漆溶剂、耐寒润滑油、表面活性剂和
聚酯多元醇等
碳酸二甲酯,英文全称为 Dimethyl Carbonate,
DMC 指 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一种低毒、环保性能优异、
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
《公司章程》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说明书》 指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 年 4月 28 日出具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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