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7 年 2 月 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8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四年八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对做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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